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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经共和县公安局调查,现答复如下:多某某系我局民警,其在2018年7月2日与成都利信普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服务合同。合同编号XN20180702004xxxx。借款60000元整,年利率 12,期限为24个月。 (一)经联系信访人王某某、被信访人多某某二人,二人均认可该协议及60000 元借款事实。王某某提供的凭证中多某某已还借款 70100 元。剩余应还4300元。多某某自述借款全部还清,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还清证明,无法提供此凭证. (二)信访人王天金反映的多杰扎西用单位证明信用贷款事项经过我局核查该证明系多杰扎西公积金证明,系公积金收入的真实反映,非虚假证明。 (三)多杰扎西称已还清全部款项,正与该公司法务部联系对账。 经查,信访人王某某与被信访人多某某之问的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民问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告知双方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报告